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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21-25)

来源:渭南网上公安 发布时间:2012-04-09 11:15

  案例二十一:

   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经停路口时,忽闻警笛大作,接着开道的警车呼啸而来,后面是一辆接一辆的囚车,上面押着五花大绑的公开宣判的囚犯。行人都驻足观看,表情各异。最后一辆囚车驶过的时候,一个熟悉的面孔朝我微笑过来,看押武警迅速将他的头压了下去,武警可能不明白,已经判重刑的人怎么还能笑得出来。可对我来说,少年虽然身体被绑缚,笑容依然令人感慨、深思……
       这是个17岁的英俊少年,因为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这是我承办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他还记得我对他的辩护帮助.
       一、父母离异,幼年不幸
       少年17岁,相貌英俊,个头接近一米八,外形酷似周润发,这可能源于良好的父母基因。但是少年犯罪后,司法机关却无法通知他的父母,因为少年自己也不知道他的父母在哪里。因为无法通知其家属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只得按照规定,指定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看守所里第一次会见时,少年告诉我:他的老家在东北,父亲是一家大型企业的篮球运动员,母亲是这家企业的工会演员。在他8岁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 ,他被判由父亲抚养。但父亲除了在外打球,就是在外喝酒,根本无心管他,好心的邻居偶尔照顾他,他整天过着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的日子。姑姑看他可怜,就收留了他,并安排他上学,可惜好景不长,在他11岁时,姑姑因病去世,姑父视他为累赘,从此,他开始了艰苦的流浪生活。
       二、走山东,闯上海,再回山东
       无法描述流浪的具体细节,少年说那种艰难永生难忘。 他告诉我,离开姑父家后,就开始了要饭、扒车的日子,路上停停住住,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到了山东,最后在青州市稳定了下来,那时他13岁。 这是一个古老而美丽的小城,一个好心的老板收留了他。老板安排他看仓库,负责他的吃住,还会给一部分零用钱。
       难得有这样的好人,少年说,可惜我做了一件让人无法原谅的事,至今我不能原谅自己。在这个小城,少年感觉到了家的温暖,也很刻苦,幸运的是,在小城一年多的时间里,还跟老板学会了开车,虽然年纪小一些,不能持驾驶证。老板仓库里有一部分陈酒,不知道存放有几年了,在一个和同事喝酒的晚上,禁不住同事的怂恿,漆黑的夜晚,他开着老板的卡车,两人把60多箱酒偷运出去,准备卖掉。此事被老板及时发现,报了警,他和同事被公安机关抓获,因他年龄尚小,不久即被释放,但从此无颜再见老板。
       15岁时,少年到了上海。仗着一米七多的个头,英俊的面庞,有驾驶技术,少年很快被一上海老板选中,负责给老板跟班。好景不长,一次酒后偷开老板的车,发生交通事故,闯了大祸,老板的车基本报废,上海老板这里也无法待下去了。 思来想去,少年最终选择再回山东的青州小城,不知道是什么感觉,虽然愧对青州老板,却总在最困难的时候,想起这个青州小城的一切。也许是在他那颗年轻躁动的心底,仍在期待有热情的帮助。 他最终落脚于一家歌厅,做门卫、保安。
       三、结识无良大哥,从此误入歧途
       经济快速发达,歌厅遍地开花。歌厅,聚集了社会形形色色的人等,饱经沧桑的少年,能否辩清是非,出淤泥而不染?
       少年很快结识了一位大哥,大哥对少年非常的友善,象亲弟弟一样,真正做到了有酒同喝、有肉同吃。大哥把自己的“绝招”也传授给了少年:如何在人流如织的大街上迅速确定口袋里有钱的人;如何在拥挤的人群中选择下手机会;如何在光天化日之下迅速得手;如何装作凶神恶煞的震住作案对象;等等。
       少年是很聪明的,不仅迅速入门,而且很快发扬光大,如何选择弱女子抢劫挎包,如何悄悄跟踪抢劫对象、寻找合适机会下手,如何得手后迅速转移赃物逃离现场,等等。
       你难道没有感觉这是违法犯罪吗,我问。
       我也会感觉内疚的,但在大哥的义气笼罩下,我认为只有前进不能后退,才对得起大哥对我的关照。有一次,我刚刚掏走了一个学生的1200元钱,走出不远,就发现那学生瘫到在马路上,很多人过去围观,我也心里一震,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停了一下,就马上离开了。也许那是学生的学费吧,丢了学费学生心疼。
       四、法律有情,仍然照顾少年
       每个人,都需要家庭和亲人的关怀。 少年虽然英俊,却历经坎坷,过早失去了家庭的温暖和亲人的爱护。司法机关抓获少年后,曾设法通知其家属,但少年虽然还记得家中电话号码,但早已经改号。经联系少年家乡派出所,也未得知其父母情况。
       法律规定,在作出处罚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仔细考虑少年的成长历程,
司法机关共落实少年盗窃和抢劫犯罪18起,正常情况下,应判处无期徒刑,考虑到少年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特殊的因素影响,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9年(数罪并罚)。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是社会构成最基本的细胞,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其它亲族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的最基本的单位。少年健康成长,需要正常的家庭教育。缺少家庭的关爱,应该是本案少年走上歧途的最初原因。
       案例二十二: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而被抓获。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2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

   案例二十三: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 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案例二十四:为吃宵夜抢同学钱财
       在海口市某中学读初一的郑某与杜某,商量着去吃夜宵,但又没钱,两人便决定去学生宿舍找同学强行索要。郑某用衬衣蒙住脸,杜某则戴一顶旅游帽,窜入同年级某班宿舍,将门撞开后,向室内的学生索要钱物,并叫道谁不给就打死谁,并用扫把猛打床板恐吓学生,两人同时动手搜梁某等4人的口袋。抢得几元钱后,两人到校外去买了一瓶矿泉水,并买了几支烟抽后,复又回去窜到另一个宿舍,采取同样的方式向同学们“要”钱,当时一个同学口袋里只有几元钱,他央求两人给他留一块钱第二天吃早餐,两人丢给这名同学一元钱后扬长而去。当晚,两人共抢得现金31.5元,均被两人用来抽烟喝水和炸东西吃。自以为找到了“快速发财”的捷径,仅隔一天两人又再次闯入学生宿舍准备抢劫时,被在宿舍附近蹲守的校保卫人员和民警现场抓获。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郑某与杜某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但因两人未满18岁,又系在校生,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点评:因为在校中小学生超前消费与经济实力不能满足的矛盾,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抢劫案件在校内外并不鲜见,有的抢劫者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这说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防止为超前消费而去犯罪,应当成为对在校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这起案件中的两名学生的行为值得我们所有的学生、学校和家长们警醒。
       案例二十五:没有完成作业被体罚
       海口某中学一名初一的老师因为学生没有完成布置的作业对学生进行体罚,一名姓谢的家长告诉记者,在中午吃饭的时候,女儿说手疼,是在学校里被老师打的。他很奇怪为什么孩子在学校会被打?女儿说英语老师让默写单词,默写不出一个就打手心一下。以前她数学考试不好,考了41分,就被数学老师打过82下,当打到20几下的时候,她的手都麻木了。“数学老师用竹棍打手,而英语老师是用细木板打手”女儿所在班上的四十多名学生,几乎都有被老师打过。英语老师也坦率地承认自己确实打过学生,那是因为上课的时候他们没有纪律性,总是吵吵闹闹的,如果不让他们安静下来,那会影响到别的同学学习。英语老师还强调不给学生施加压力,学生就不会有动力。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