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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解读三

来源:渭南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9-05-17 10:45

 

在关于调查取证和电子数据收集与提取两部分的修改内容上做一简单介绍。

一、将原有的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其中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本条修改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增加了“提供时限”的要求,给证据持有人限定提供时间,便于一线执法实践操作,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公信力。

除此之外,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和办案民警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这里的互联网通讯工具可以是电子邮件、微信、QQ等。该款为紧急调取证据程序,广受大家好评,我们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多数情况下需要与时间赛跑,而此前规定的送达方式没有考虑到“非常时期要用非常手段”这种特殊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办案效率。有了这一条,民警在办案时,相信遇到此类问题就有解决办法了。

二、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此条修改仅删除了“电子数据”,关于“电子数据”的制作要求,单独成为一个条文(第三十二条),由此可见,电子数据制作的重要性。

三、第三十二条,是新增加的一条。该条内容为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主要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要求。这里要跟大家做个小提示: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需要注意区分三种情形:一是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二是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民警、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三是如果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民警、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http://gaj.weinan.gov.cn/gk/fdgknr/zcwj/3004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