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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解读一

来源:渭南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9-05-17 10:43

 

一、修改背景

旧版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各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执法实践中也存在部分条款由于过分繁琐、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不能很好地适应公安执法的实战需要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时,《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的实施以及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发展和要求,也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进行部分修改。

二、主要特色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于2018年11月3日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程序规定》共修改增删了49项内容,多项内容困扰基层办案的问题得到了明确,首次明确了使用微信等通讯工具可以送达法律文书、赋予辅警执法权、新的调解办法、提取生物特征等程序的合法性,在有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可以不制作笔录、新增快速办理案件程序等等,影响到从接处警到案件办结的整个过程。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落实受立案改革,方便群众报案。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11月4日,公安部专门下发《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要求“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这次《程序规定》的修改特别增加了有关管辖的规定,明确了网络违法行为等案件的管辖范围,对违法行为地进行了补充解释,同时要求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等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从而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的权益,杜绝和减少对群众报案的推诿。

二是简化办案程序,提升办案效率。新《程序规定》根据执法实践,对于部分执法环节明确一名人民警察即可以进行,如对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同时,积极顺应社会发展需要,专门增加了快速办理一节,对违法嫌疑人认错认罚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三是加强信息化应用,实现基层减负。新《程序规定》顺应了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在送达法律文书、固定证据、制作笔录等方面,引入了信息化应用,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节约了大量警力。比如,新《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可以使用微信等互联网通讯工具送达文书,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可以使用微信等互联网通讯工具了。规定在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明确远程视频询问、电子签名的合法性,为近年来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升级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是吸收新法精神,注重保障人权。新《程序规定》吸收了近年来规范执法的新要求,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增加了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的具体程序;规定“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明确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无论先执行行政拘留还是在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均连续计算;要求对被侵害人合法财物及其孳息及时发还被侵害人。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http://gaj.weinan.gov.cn/gk/fdgknr/zcwj/3004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