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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解读四

来源:渭南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9-05-17 10:47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回避、审核人员要求、辅警参与活动范围三部分内容,从而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法条。

第一点关于“回避”,新规定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其中把“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修改为“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

该条将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明确为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的考量因素,就是说如果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行为没有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的话,那么相关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与案件有关的活动将被认定有效,反之则无效。

第二点关于行政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规定》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一条:“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新《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本条根据上述法律变化做出修改。我们在适用该条时要注意,2015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施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就是说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前(以2018年1月1日为节点),已经在公安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老人”),可继续从事相关工作,不受“持证上岗”要求的影响。  

第三点明确了辅警参与辅助执法活动的范围,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即法律规定在从事调查取证工作时,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但在执法实践中,哪些工作属于“调查取证”,并无明文规定。本条修改理清了“调查取证”执法工作与“非调查取证”辅助执法工作两者的界限,便于实践操作,也有助于缓解一线执法单位警力不足的现状。掌握本条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法律授予民警的专属性职权,必须由符合规定的民警来行使(本条第一款);二是警务辅助人员参与“非调查取证”辅助执法工作时,不能独自进行,而应当由民警带领,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本条第二款)。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http://gaj.weinan.gov.cn/gk/fdgknr/zcwj/3004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