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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加强消防工作意见 公安部副部长解读

来源:渭南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9-05-17 11:2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发布。就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的有关问题,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接受记者采访。

《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十五”以来,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中国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得到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特别是通过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全国火灾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但是,当前公共消防安全的基础还很薄弱,还有许多导致火灾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深层次矛盾和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机制性、体制性问题亟待解决。2001年至2005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20万起,造成12268人死亡、1575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5.6亿元,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火灾22起,造成457人死亡。上述情况说明,中国正面临着火灾总量持续增长的压力和群死群伤火灾多发的高风险,火灾形势严峻,工作任务艰巨。

中央领导同志对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非常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公安消防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意见。公安部总结近年来消防工作经验,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做好消防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火灾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以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去年5月以来,公安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经反复修改,起草了《意见》。《意见》的发布实施是我国消防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消防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在“十一五”开局之初,国务院及时出台《意见》,有利于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有利于不断改善广大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切实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有利于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答:《意见》全面阐释了新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以及加强消防工作的主要措施,是指导“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六大原则”、“一个格局”和“一个目标”。

“六大原则”:一是坚持协调安全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二是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三是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四是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五是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六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个格局”: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切实保障公共消防安全;二是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三是社会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并落实“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四是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参与消防工作,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

“一个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意见》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概括地说,《意见》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突出强调了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是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核心内容。消防工作社会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专门执法机关和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才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意见》贯彻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和单位、公民消防工作职责的要求,围绕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就细化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二是突出强调了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还清“欠账”,不欠“新账”;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规定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尤其要努力填补广大农村地区专业消防力量的空白。

三是突出强调了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的重点环节。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场所,要限期搬迁、改造;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共同严把行政许可关,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产生新的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工商、质检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宣传、技术等手段,切实加大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立案销案、挂牌督办等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四是突出强调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消防工作评价和责任追究办法,促进形成重视公共消防安全、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导向机制。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劳动法、刑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严肃追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消防工作监管职责的责任,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履行消防工作义务的责任。

《意见》就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出的措施

答: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发展不平衡,目前,我国农村消防工作整体薄弱的状况非常突出,农村火灾多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不仅威胁农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还直接影响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社会进步和社会稳定。主要表现在:一是火灾总量迅速上升。从1995年到2005年,农村火灾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了304%和15.1%。二是特大火灾事故突出。1995年至2005年,全国农村累计发生特大火灾381起,造成667人死亡、856人受伤,财产损失8.6亿元,各项指标均占同期全国特大火灾总数的30%以上。其中,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群死群伤火灾31起,造成538人死亡。三是小城镇火灾所占比例增大。1995年至2005年,全国小城镇累计发生火灾20万起,造成4826人死亡、9808人受伤,财产损失32亿元,各项指标分别占农村火灾总数的30%、29%、42%和46%。

《意见》紧紧围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的目标,提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活动;

二是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三是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结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强化政府对农村消防的公共服务职能,大力推动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在农村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集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切实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是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大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倡导科学生产、生活习俗,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提高农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

《意见》就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提出措施

答:《意见》提出,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火灾隐患整治中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要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坚持什么违法行为突出就重点查处什么违法行为、哪类火灾隐患严重就重点解决哪类隐患的原则,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第二,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第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如何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答:结合中国国情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尽快建立能担负社会综合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力量。《意见》提出,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http://gaj.weinan.gov.cn/gk/fdgknr/zcwj/3004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