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新增加的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及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以及可以替代或者不再制作笔录的规定!
第一部分是新增了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及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明确了与《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的衔接。
修改后的第54条、59条、113条、114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并规定了冻结的程序、期限以及采取约束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这与《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相一致。
第二部分是新增了可以替代或者不再制作笔录的规定。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程录音录像,已经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实质要素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但考虑到在执法实践中,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无论在表现形式上还是实质功能上都与现场笔录基本相同,故在原则上遵循《行政强制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公安执法工作实际,作出了上述修改。
新增的第三款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此处应当注意全程录音录像替代现场笔录的必备条件是民警拍摄的视音频资料必须要:
(1)记录下民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过程。如果当事人不到场,要记录下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的过程;(2)记录下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过程。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http://gaj.weinan.gov.cn/gk/fdgknr/zcwj/3004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