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增加一删除。
★★★第一个增加,是违法行为地、居住地的概念。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内容为违法行为地、居住地的定义性、解释性规定。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时间有限,具体定义内容就不读了”
【条文解读】此前《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管辖以违法行为地为原则,违法行为人居住地为例外。但对于“违法行为地”和“居住地”的定义和范围并不清晰,此次修改对“违法行为地”和“居住地”的概念进行了细化明确,便于基层民警执法操作。
★★★第二个增加是三个特别区域的管辖,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的管辖分工进行了规定。
【条文解读】一是第十一条网络违法案件的管辖规定。主要参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对网络违法案件的管辖问题作了特别规定。
二是第十二条行驶中客车上发生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定。主要参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关于行驶中交通工具上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新增该条,有利于明确管辖,避免公安机关内部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有助于保障被侵害人合法权益。
三是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定。确定了该类案件以“最先受理地”为主,“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补充的管辖原则。
这里强调一下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的执法主体。其强调的“职权法定”理念,即执法主体资格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
★★★四、一删除,就是删去了第十三条,与军队互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问题
【实务提示】那么,如何处理与军队互涉的行政案件?目前可参考的依据是2009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原解放军总政印发的《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http://gaj.weinan.gov.cn/gk/fdgknr/zcwj/3004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