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经过:
2020年4月15日19时许,晋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7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沿206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06县道户家街道时,撞于同方向前方右转弯杨某无证驾驶的无牌金元牌正三轮摩托车拖挂的钢铁架尾部,造成车辆及钢铁架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起。
二、 事故成因分析:
晋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确保安全,是形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杨某无证驾驶无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是形成本次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三、 法律法规:
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四、 交警提示:
1、立即停车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停车。
2、及时报案
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120急救电话。
3、保护现场,发出警示
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车辆、人员、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发出警示,预防二次事故发生。